最高人民法院合同类指导性案例司法应用报告(2018) | 法宝原创
最高人民法院合同类指导性案例司法应用报告(2018)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1-2018年期间,除2017年外,每年均发布合同类指导性案例,共计14例,在各类民商事指导性案例中排名第一,且全部被应用,应用案例1139例,高于行政、刑事等各类应用案例。合同类指导性案例不仅应用于合同纠纷,还涉及公司纠纷、侵权纠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纠纷、抵押权纠纷等多类案由。法官主动援引少,但参照情况较好。
关键词:合同类指导性案例 司法应用 案由广泛 参照率
数据来源:北大法宝法律专业数据库pkulaw
数据范围:截至2018年12月31日
检索路径:指导性案例的援引应用
应用概述:
截至2018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已陆续发布了20批共106例指导性案例,其中,在35例民商事指导性案例中,共涉及了14类不同的民商事法律关系,而合同类指导性案例最多,2018年新增合同类指导案例95号,共有14例,占民商事指导性案例的40%。合同类指导性案例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指导性案例关注重点之一。根据“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调研结果显示,14例合同类指导性案例已全部被应用,应用案例总计1139例,占民商事指导性案例应用案例总量的52%,应用情况较好。其中应用频率最高的是指导案例15号,应用372次;其次是指导案例23号,应用294次。应用地域主要分布在粤、浙、京、闽、川、苏等地区,审理法院以中级人民法院为主,审理程序以二审程序为主。
一、合同类指导性案例的发布情况
(一)合同类指导性案例的发布规律
1.从发布批次来看,有14批指导性案例涉及合同类指导性案例
自2011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以来,截至2018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已发布了20批指导性案例,从发布的批次来看,除第七批、第九批、第十六批、第十七、第十九、二十批没有发布合同纠纷指导案例之外,其他批次均有发布;从发布年份来看,除2017年未发布涉及合同纠纷指导性案例外,每年都有发布。
2.合同类指导性案例的发布日期和审结日期间隔在3年之内有11例,其中在1年之内的有2例
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14例合同纠纷指导性案例中,发布日期和审结日期的间隔在3年之内的有11例,分别是指导案例1号、7号、9号、15号、23号、33号、53号、57号、68号、72号及95号,总体占比为79%。其中,指导案例7号和68号,分别于2011年7月和2015年10月审结,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于2012年4月和2016年12月发布,审结日期与发布日期的间隔均不足一年。其余3例的间隔都在5年以上,其中,指导案例51号于2006年2月24日审结,于2015年4月15日在最高人民法院第十批指导案例发布,审结时间与发布时间间隔长达9年之久。
3.合同类指导性案例最早与最新审结日期间隔近10年
指导案例51号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14例合同纠纷指导性案例中审结日期最早的一例指导性案例,于2006年2月24日审结,指导性案例68号是审结日期最新的一例合同纠纷指导性案例,于2015年10月27日审结,两者时间间隔近10年。剩下的13例指导性案例,除3例是2010年前审结的之外,其他10例都是在2011年到2015年期间审结的(见图4-2-1所示)。
图4-2-1合同类指导性案例的发布情况
(二)合同类指导性案例的发布特点
1.合同类指导性案例的案由涉及7类,仍以买卖合同纠纷为主,2018年新增1例借款合同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合同类指导性案例所涉案由包括买卖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居间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运输合同纠纷和服务合同纠纷共7类。其中,买卖合同纠纷的案例最多,有5例,总体占比约为35%,相比2017年同期(占比38%)下降了3个百分点;其次是借款合同纠纷,共有4例,2018年新增1例(指导案例95号),总体占比约为28%,相比2017年同期(占比23%)上升了5个百分点;居间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运输合同纠纷和服务合同纠纷最少,各有1例,总体占比约为37%(见图4-2-2所示)。
图4-2-2合同类指导性案例的案由分布
2.合同类指导性案例中的裁判要点全部为实体指引,不涉及程序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合同类指导性案例中,裁判要点均涉及案件实体问题,2018年新增的指导案例95号依旧为实体指引,尚未涉及程序问题。
3. 合同类指导性案例中的关键词以“民事”居多,“金融借款合同”出现3次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每篇有3-7个关键词不等。经统计,在已发布的14例合同类指导性案例共有个41关键词,其中,累计出现次数最多的是“民事”,出现频率高达12次。其次是“金融借款合同”,出现频率为3次,同2017年(2次)相比,出现频率增加1次。然后是“告知义务”“买卖合同”“民事诉讼”“违约”,出现频率均为两次。2018年新增的合同类指导案例95号的关键词为“民事”“金融借款合同”“担保”“最高额抵押权”。能够突出个案核心内容及主要法律适用问题的关键词出现频次较少(见表4-2-1所示)。
表4-2-1 合同类指导性案例关键词统计表
关键词出现次数(次) | 关键词数量(个) | 具体关键词 |
12 | 1 | 民事 |
3 | 1 | 金融借款合同; |
2 | 4 | 告知义务;买卖合同;民事诉讼;违约 |
1 | 35 | 财产返还;出质登记;电信服务合同;恶意串通;二手房买卖;法律效力;公司清算义务;关联公司;航班延误;航空旅客运输合同;家用汽车;借款合同;居间合同;抗诉;连带清偿责任;连带责任;赔偿责任;欺诈;企业借贷;清偿债务;确认合同无效;人格混同;商品房买卖合同;申请撤诉;审查;十倍赔偿;食品安全;收益权质押;虚假诉讼;有效期限;质权实现;终结审查;最高额担保;担保;最高额抵押权 |
4.合同类指导性案例的来源以最高人民法院和上海市、江苏省的法院为主,安徽省首次成为合同类指导性案例的来源省份
2018年安徽省首次成为合同类指导性案例来源省份。至此,合同类指导性案例主要来源覆盖最高人民法院及江苏省等6个省级行政区域的法院。其中,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案例数量占优势,共计4例;其次江苏省和上海市的案例,分别有3例;来源于北京市、浙江省、福建省和安徽省的案例分别有1例(见图4-2-3所示)。
图4-2-3合同类指导性案例的来源地域
5.合同类指导性案例的审理法院以中级人民法院居多,各级法院的案件数量呈递减状态
在已发布的14例合同类指导性案例中,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数量最多,共计5例,总体占比约为35%,最高人民法院的次之,有4例,总体占比约为28%,再次是高级人民法院共3例,2018年新增1例,总体占比约为21%;基层人民法院的数量最少,有2例,总体占比约为16%(见图4-2-4所示)。
图4-2-4合同类指导性案例的审理法院
6.合同类指导性案例的审理程序近八成为二审程序
在已发布的合同类指导性案例中,审理程序为二审的案件共有11例,2018新增1例,总体占比为79%;审理程序为一审的案例共有2例,总体占比为14%;审理程序为再审的案例,只有1例,总体占比为7%(见图4-2-5所示)。
图4-2-5合同类指导性案例的审理程序
7.合同类指导性案例的文书类型以判决书为主
在最高人民法院已发布的14例合同类指导性案例中,文书类型主要包括两类:判决书和裁定书。其中,文书类型为判决书的,共有13例,2018年新增1例,总体占比约为93%;文书类型为裁定书的,有1例,总体占比约为7%(见图4-2-6所示)。
图4-2-6合同类指导性案例的文书类型
二、合同类指导性案例的司法应用
指导性案例被援引的情况可以分为确定性援引和不确定性援引[1]。为保证数据来源的权威性和准确性,本文以“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裁判文书作为数据样本,利用指导性案例相关的关键词进行多个关键字单独或并列的全文检索,从而揭示出最高人民法院在2011-2018年发布的合同纠纷指导性案例的司法应用现状,并在此基础上归纳和总结出其应用规律和特点。截至2018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14例合同纠纷指导性案例已全部被应用于1139例案件中。其中法官明示援引[2]的应用案例共有320例,包含法官主动援引237例,法官被动援引83例。法官隐性援引[3]的应用案例共涉及701例;发布后的案例评析援引[4]5例;2018年新增非法官援引[5],共有113例应用案例。
(一)合同类指导性案例的整体应用情况
1.从整体情况看,14例合同类指导性案例全部被应用
截至2018年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共发布了14例合同类指导案例,在司法实践中已全部被应用,应用率高达100%(见表4-2-2所示)。
表4-2-2 合同类指导性案例的整体应用情况
应用情况 | 应用数量 | 指导案例编号 |
已被应用 | 14 | 1号,7号,9号,15号,17号,23号,33号,51号,53号,57号,64号,68号,72号,95号 |
2.从个案情况看,指导案例15号和23号的应用频率最高,2018年新增3例合同类应用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合同纠纷指导性案例14例已全被应用于司法实践,2018年新增3例被应用的指导性案例,分别是指导案例51号、64号及95号,应用案例共有1139例。其中,应用频率最高的是指导案例15号,应用次数高达372次;其次是指导案例23号,应用次数为294次;以上两者合计占合同类应用案例的58%。其中,有2例应用案例同时援引指导案例17号和23号。还有7例指导案例应用次数在10次以上,依次为指导案例72号、9号、17号、1号、33号、57号及53号,它们被应用的次数分别为188次、102次、71次、54次、22次、13次及12次。还有5例指导性案例应用次数均在10次以下,分别是指导案例68号、7号、64号、95号及51号,应用率相对较低(见图4-2-7所示)。
图4-2-7合同类指导性案例的个案应用情况
3.援引方式上,以法官隐性援引方式居多,新增非法官援引方式
在法官明示援引、法官隐性援引、非法官援引及法官评析援引四种援引方式中,非法官援引是2018年新增的一种援引方式,应用案例共涉及113例,总体占比约为10%。法官采用明示援引的应用案例共涉及320例,包括法官主动援引的237例和法官被动援引的83例,总体占比约为28%,比2017年同期(占比32%)下降4%。法官采用隐性援引的应用案例共涉及701例,总体占比约为62%,比2017年(占比67%)下降5%。另外,法官评析援引的应用案例共有5例,占比不足1%,包括1例指导性案例发布前的案例评析援引和4例发布后的案例评析援引(见图4-2-8所示)。
图4-2-8合同类指导性案例的援引情况
4.应用案由不局限于合同纠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数量显著增长
合同类指导性案例被应用于97种案由,与2017年同期(62种)相比,增加35种案由。其中合同纠纷类案由有54种,与2017年同期(39种)相比,增加15种。应用案例共计800例,总体占比为70%。主要涉及买卖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产品责任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其中,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数量应用案例由去年同期17例上升至63例,排进应用案例案由的前五。非合同纠纷类案由有43种,应用案例339例,总体占比为30%,主要涉及股东出资、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产品责任纠纷等侵权责任纠纷、抵押权纠纷、执行类纠纷等,且其中有1例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的行政案件。在具体案由中,买卖合同纠纷最多,共计269例,总体占比约为24%。民间借贷纠纷、产品责任纠纷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分别有95例、87例和69例,总体占比分别约为8%、7%和6%。还有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等19种案由的应用案例在10例以上。另外,执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等74种案例的应用案例在10例以下,应用较少(见图4-2-9所示)。
图4-2-9合同类指导性案例案由的应用
(二)合同类应用案例与指导性案例的对比分析
1.合同类指导性案例案由的应用
(1)新增1例合同类指导性案例既被应用于同类案由的案例,又被应用于不同案由的案例。
2018年新增1例指导性案例既被应用于同类案由的案例,又被应用于不同案由的案例,即指导案例64号。故而,已被应用的14例合同类指导性案例中,有11例指导性案例既被应用于同类案由的案件,又被应用于不同案由的案件。具体包括指导案例1号、7号、9号、15号、17号、23号、33号、53号、57号、64及72号。例如指导案例64号(刘超捷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为电信服务合同类案件,裁判要点为“1.经营者在格式合同中未明确规定对某项商品或服务的限制条件,且未能证明在订立合同时已将该限制条件明确告知消费者并获得消费者同意的,该限制条件对消费者不产生效力。2.电信服务企业在订立合同时未向消费者告知某项服务设定了有效期限限制,在合同履行中又以该项服务超过有效期限为由限制或停止对消费者服务的,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司法实践中,主要被应用于同类案由的案件中,同时也发现有被应用于其他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案件中,二者虽然案情不同,但基本都涉及到经营者未告知消费者合同中规定的限制条件的情况,案件存在一定的相似性。
(2)指导案例68号和95号目前仅被应用于不同案由
在已被应用的14例合同类指导性案例中,有2例指导性案例目前只被应用于不同案由案件,即指导案例68号和95号。虽然二者案由不同但是案件关键案情或者争议焦点存在着相似性。指导案例95号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类案件,被当事人应用于其他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案件中,虽然两者案情不同,但是争议焦点均涉及抵押权的问题。
(3)有1例合同类指导性案例只被应用于相同案由
已被应用的14例合同类指导性案例中,有1例指导性案例目前只被应用于同类案由的案件,不被应用于其他案由的案件,即51号。指导案例51号案由为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被原告应用于相同的案由的案件。
2. 合同类指导性案例的应用地域
(1)合同类指导性案例的应用地域新增甘肃省和青海省,首次实现覆盖全国31个省级行政区域
2018年合同类类指导性案例应用地域新增甘肃省和青海省,从而,应用地域首次覆盖全国除港、澳、台地区以外的31个省级行政区域。尽管合同类指导性案例的来源地域范围狭窄,除最高人民法院外仅有江苏省、上海市、浙江省、福建省、安徽省及北京市6个省市,其中,安徽省首次成为合同类指导性案例的来源省份。但是应用案例的地域却并不仅仅局限于此。广东省、四川省、河南省、山东省、辽宁省、内蒙古自治区、河北省、吉林省、重庆市、湖南省、贵州省、陕西省、湖北省、黑龙江省、江西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山西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海南省、天津市、宁夏回族自治区、云南省、甘肃省、青海省、西藏自治区等25个省级行政区域的法院,虽然没有涉及合同类指导性案例的发布,但均在审判实践中应用了合同类指导性案例。(见图4-2-10所示)。
图4-2-10合同类指导性案例及其应用案例的地域分布情况
(2)合同类应用案例主要集中在粤、浙、京、闽、川等地,北京市上升至第三位,指导性案例的来源地域更注重应用
已发布的14例合同类指导性案例共涉及最高人民法院及江苏省等6个省级行政区域的人民法院,而应用指导性案例共涉及最高人民法院及广东省等31个省级行政区域,且二者不完全重合。其中,应用率最高的是广东省和浙江省,其次是北京市、福建省、四川省和江苏省,北京市的合同类应用案例数量相比于2017年同期上升明显,从12例上升至80例,应用案例数量上升至第三位。然后依次为河南省、山东省、辽宁省、内蒙古自治区,其余省份均在40例以下,应用率较低。
在应用案例超过50例的7个省级行政区域中,除广东省、四川省、河南省外,有4个省份均曾遴选出过合同类指导性案例。可见,在司法实践中,曾遴选出合同类指导性案例的省级行政区域的法院注重对合同类指导性案例的司法应用。
3. 合同类应用案例的审理法院
(1)合同类指导性案例应用在专门法院增幅明显
在审判实践中,应用合同类指导性案例的法院大多数为普通法院,其应用案例共计1139例,专门法院的合同类应用案例有10例,相比2017年同期(2例)增幅明显,其中,7例为海事法院应用,1例为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应用,2例为铁路运输基层人民法院应用。
(2)合同类应用案例的审理法院以中级人民法院为主
中级人民法院应用合同类指导性案例的频率最高,有630例,总体占比为55%,比重相比2017年(56%)下降1个百分点;基层人民法院有399例,总体占比为35%,与2017年占比持平;高级人民法院有90例,总体占比为8%,与2017年占比持平;最高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共有20例应用案例,总体占比约为2%,比重相比2017年(1%)上升1个百分点。
(3)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应用合同类指导性案例的数量增长1.5倍
最高人民法院应用合同类指导性案例的数量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14例合同类指导性案例中,有4例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总体占比为28%,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应用案例共有10例,总体占比不足1%。但是与2017年同期(4例)相比,应用数量增长1.5倍。应用较少的原因是,在司法实践中,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普遍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从而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最高人民法院对指导性案例的应用(见图4-2-11所示)。
图4-2-11合同类指导性案例及其应用案例的审理法院
4. 合同类应用案例的审理程序
(1)合同类应用案例所涉审理程序中普通程序和执行程序成倍增长、特别程序新增5例
合同类指导性案例的应用案例涉及的审理程序比发布案例更丰富。在1139例应用案例中,适用普通诉讼程序的案件有1105例,与2017年同期(533例)相比,增长1倍;适用执行程序28例,与2017年同期(9例)相比,增长2倍;适用其他程序的有6例,包括申请撤销仲裁裁决1例、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4例、民事特别程序监督1例,比2017年同期(1例)增加5例。
(2)合同类应用案例的审理程序以二审程序为主
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14例合同类指导性案例的审理程序中,审理程序二审的居多,共有11例。合同类应用案例的审理程序也以二审为主,共计592例,总体占比约为52%(见图4-2-12所示)。
图4-2-12 合同类指导性案例及其应用案例的审理程序
5.指导性案例及其应用案例的终审结果
在最高人民法院的14例合同类指导性案例中,涉及二审和再审程序的共有12例。1139例应用案例中,涉及到二审和再审案件共计717例。
(1)合同类指导性案例及其应用案例的终审结果均以二审维持原判居多,二审维持原判均有上升,二审改判均有下降
涉及二审和再审程序的合同类指导性案例中,二审维持原判的比例最高,总体占比为75%,相比2017年同期(占比73%)上升了2个百分点;二审改判的案例,总体占比为17%,相比2017年同期(占比18%)下降了1个百分点;裁定终结再审的,总体占比为8%(见图4-2-13所示)。合同类应用案例中,二审维持原判的案例,总体占比近56%,相比2017年同期(占比50.7%)上升了5.3个百分点;二审改判的,总体占比约为16%,相比2017年同期(占比22.6%)下降了6.6个百分点;部分维持、部分改判的,总体占比约为11%;驳回再审申请的,总体占比约为10%;再审改判的,总体占比近3%;其余类型的较少。可见,与指导性案例相比,应用案例中二审维持原判的比例更低,二审改判的比例较为接近。(见图4-2-14所示)。
图4-2-13 合同类指导性案例的终审结果
图4-2-14 合同类应用案例的终审结果
(2)合同类应用案例的改判案例中援引的指导性案例2018年增加6例,新增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抵押合同纠纷、广告合同纠纷等13种案由
在合同类指导性案例中,改判的案例包括指导案例1号和72号,涉及的案由分别为居间合同纠纷和买卖合同纠纷。合同类应用案例的二审或再审改判案件主要援引的指导性案例不仅包括指导案例1号和72号,还包括指导案例9号、15号、17号、23号、33号、53号、57号、64号、68号和95号。比2017年同期(6例)增加了6例。应用案例的案由除买卖合同纠纷和居间合同纠纷等合同纠纷外,还涉及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产品责任纠纷、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清算责任纠纷、抵押合同纠纷、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等。其中,2018年新增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抵押合同纠纷、广告合同纠纷等13种案由。
(三)合同类应用案例的应用情况分析
1. 合同类指导性案例的首次应用时间和发布时间间隔有3例在3个月之内
在已被司法实践应用的14指导性案例中,除了指导案例1号之外,其余13例指导性案例的应用均发生在其发布以后。指导性案例被首次应用的时间分别为其发布后的1-12个月不等。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72号指导案例,发布时间为2016年12月28日,首次应用时间为2017年1月16日,前后间隔仅19天。间隔较短的还有指导案例57号和53号,发布与首次应用的时间间隔分别为50天、67天(见图4-2-15所示)。
图4-2-15 合同类指导性案例的发布日期与首次应用日期
2.合同类指导性案例的应用主体
(1)应用主体广泛,以上诉人和法官为主,上诉人占比上升,法官占比略有下降
在审判实践中,应用指导性案例的主体非常广泛,包括法官、原告、被告、上诉人、被上诉人、申请人、被申请人、异议人和第三人等。其中上诉人的应用比例最高,总体占比约为34%;相比2017年同期,上诉人占比(31%)上升了3个百分点。其次是法官,总占比近21%;相比2017年同期,法官占比(24%)下降了3个百分点。再次为原告,总体占比为18%;接下来是申请人、被上诉人、被告,总体占比分别约为10%、7%、6%;而被申请人、异议人、第三人引用较少(见图4-2-16所示)。
图4-2-16 合同类指导性案例的应用主体
(2)法官主动援引2018年新增指导案例68号,指导案例72号援引次数上升至第二位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主动援引指导性案例的,裁判时基本上都参照指导性案例做出了相同判决。在法官主动援引的237例应用案例中,共涉及10例指导性案例,2018年新增1例,即指导案例68号。其中援引最多的是指导案例15号,共计138次;其次是指导案例72号、9号、23号和17号,分别为26次、18次、15次、15次。其中,指导案例72号的应用案例的数量由2017年同期的4例上升至26例,援引次数上升至第二位。其他5例指导性案例被援引的次数均在10次以下(见图4-2-17所示)。
图4-2-17 合同类指导性案例的应用数量
(3)当事人援引指导性案例频率上升,有3例指导性案例的引用次数过百
当事人在审判中应用指导性案例的频率最高,共计897例,涉及到14例合同类指导性案例,分别为指导案例23号、15号、72号、9号、17号、1号、33号、53号、68号、57号、64号、51号、7号及95号,总体占比约为79%。比2017年同期(76%)上升3个百分点。当事人,既包括诉讼程序、也包括执行程序中的当事人,在起诉、上诉、答辩或者举证质证等环节均可援引指导性案例来证明自己的主张。在当事人援引的合同类指导性案例中,有3例指导性案例的引用次数过百,即指导案例23号、15号和72号,引用次数分别为277次、233次、162次。其余11例合同指导性案例应用次数较少。
3.合同类指导性案例的应用内容仍以裁判要点为主,裁判要点和基本案情比2017年同期都有所下降
根据2011年12月30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印发<关于编写报送指导性案例体例的意见>、<指导性案例样式>的通知》的规定,每篇指导性案例均由七个部分组成,即标题、关键词、裁判要点、相关法条、基本案情、裁判结果及裁判理由。在合同类指导性案例的审判实践中,无论是法官、公诉人,还是当事人,在引用指导性案例时,其引用的内容不仅包括裁判要点、基本案情及裁判理由,还包括裁判思路。其中引用裁判要点的应用案例总体占比约为51%,应用频率最高,比2017年同期(54.7%)下降了3.7个百分点;引用基本案情的,总体占比约为18%,比2017年同期(24.7%)下降了6.7个百分点;引用裁判理由的,总体占比为10%,比2017年同期(7%)上升3个百分点;引用裁判思路的,总体占比不足1%;另外还有部分未明确引用内容的,总体占比约为20%,比2017年同期(13.9%)上升6.1个百分点(见图4-2-18)。
图4-2-18 合同类指导性案例应用内容参照情况[6]
4.合同类指导性案例的应用表述
根据《实施细则》第11条规定,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查询相关指导性案例。在裁判文书中引述相关指导性案例的,应在裁判理由部分引述指导性案例的编号和裁判要点。
经调研结果显示,援引合同类指导性案例时的应用表述主要包括发布主体、发布日期、发布批次、指导性案例编号、指导性案例案件字号、指导性案例标题、指导性案例发文字号、裁判要点、指导性案例相关法律规定等9个要素。其中,指导性案例相关法律规定,是2018年新增的要素类型。
(1)发布主体、指导案例编号和裁判要点是应用频率较高的三个要素
发布主体被援引的次数最高,为1111次,引用率达到了97%。主要的表述形式有:参照/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请求/建议/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等。其次是指导性案例编号,仅次于发布主体,被使用频率为867次,引用率达到了75%。其主要的表述方式有:指导案例x号、第x号指导性案例、指导性案例第x号等。再次是裁判要点,其被援引的次数共计513次。除此以外,使用频率较高的还有指导性案例标题和发布批次(见图4-2-19所示)。
图4-2-19 合同类指导性案例应用表述的要素使用情况
(2)应用表述模式以双要素为主,表述要素中以“主体+编号” “主体+编号+要点”“主体”为主导模式,新增七类要素组合模式
根据应用表述所涉及的七个要素的引述情况,可将其应用表述模式分为单要素表述、双要素表述、三要素表述、四要素表述、五要素表述、六要素表述和七要素表述七大类。七种不同的表述类别所涉及的要素种类和组合模式各不相同,即使是相同的表述类别,具体的要素种类和组合模式也存在差异。其中,双要素的表述分类最多,有351例,三要素有334例。单要素、四要素、五要素分别113例、211例、112例,六要素相对较少,仅有15例,七要素仅3例。
双要素表述中,“主体+编号”模式有230例,占双要素模式的65%;三要素表述中包含十几种表述模式,其中,“主体+编号+要点”模式有158例,“主体+日期+编号”模式有54例,两者占三要素表述模式中的一半以上,处于主导模式;单要素表述中,以“主体”为主要的表述模式,同时一般表述构成为“主体+指导性案例”;四要素、五要素的主要表述模式分别为“主体+编号+日期+要点”、“主体+日期+编号+标题+要点”;六要素的主要表述模式是“主体+日期+批次+编号+标题+要点”;七要素的表述模式只有“主体+批次+日期+字号+编号+标题+要点”。
(3)法官同时引述指导性案例编号和裁判要点新增106例,占比与2017年同期持平
在1139例应用案例中,法官明示援引共有320例,其中包含法官主动援引的237例,法官被动援引的83例。法官在援引指导性案例时,在裁判理由部分同时引述指导性案例编号和裁判要点的共有204例,比2017年同期(98例)增加106例,总体占比为18%,占比与2017年同期持平。引述其他要素的共有116例,总体占比为10%,比2017年同期(75例)增加41例,比2017年同期(占比14%)下降4个百分点。(见图4-2-20所示)。
图4-2-20 法官援引合同类指导性案例的表述要素的使用情况
5. 合同类指导性案例中的法官主动援引参照率同比上升了4个百分点
在1139例应用案例中,法官明示援引的有320例。其中,在法官主动援引237例中,法官参照指导性案例作出裁决的有149例,总体占比为62%,相比2017年同期(占比58%)上升了4个百分点。法官未参照/未说明的有88例(未参照20例,未说明68例),总体占比为38%。在法官被动援引83例中,予以参照的16例,总体占比约为19%,未参照/未说明的有67例(未参照66例,未说明1例),总体占比约为81%。同时,法官主动援引的指导性案例未参照,主要是由于指导性案例的案情与应用案例不相似或裁判要点不适用于该案,法官就此特地进行了说明。法官被动援引的指导性案例参照率较低,主要是基本案情与应用案例不相似或裁判要点不同,法官大多给出了明确回应(见图4-2-21所示)。
图4-2-21 合同类指导性案例的应用结果(明示援引)[7]
三、调研综述
合同类指导性案例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指导性案例的关注重点,在司法实践中也被广泛应用,“我国法律虽无明确规定,但从指导性案例编纂中专门设立”裁判理由“这一部分就可窥见我国同样将法律推理视为司法裁判的核心内容”。[8]通过本次对合同类指导性案例的调研分析,得出如下结论:
(一) 合同类指导性案例发布数量多,已实现全部应用
最高人民法院从2011年发布1例合同类指导性案例,2012-2015年每年发布2例,2016年上升至4例,2018年发布1例合同类指导性案例。截至2018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已陆续发布合同类指导性案例14例,在各类民商事指导性案例中排名第一。14例合同类指导性案例中,已全部被应用于司法实践,应用率高达100%,应用案例累计1139例,占民商事指导性案例应用案例总量的52%,也高于行政、刑事等各类应用案例。其中,应用最多的是指导案例15号和23号,两者合计占合同类应用案例的58%。
我国案例指导制度自2010年确立以来,指导性案例的发布主要本着“少而精”的理念,整体上发布数量比较有限。[9]相比较其他各类民商事指导性案例,合同类指导性案例不仅发布数量多,还被广泛应用于司法实践,“相对于司法解释而言,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可能就是更具体,也是更适合于某个案件的规则”[10]。
(二)应用案由涉及合同纠纷、公司纠纷、侵权纠纷等97中案由,合同纠纷中的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数量显著增长
1139例应用案例所涉案由有97种,比2017年同期(62种)增加了35种。其中,合同纠纷类案由有54种,应用案例有800例,总体占比为70%,主要涉及买卖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网络购物合同和居间合同纠纷等。其中,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数量应用案例由去年同期17例上升至63例,排进应用案例案由的前五位。非合同纠纷类案由有43种,应用案例有339例,总体占比为30%,涉及股东出资、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产品责任纠纷等侵权责任纠纷、抵押权纠纷、执行类纠纷、破产债权确认纠纷、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等民商事或行政类案由。
(三)合同类指导性案例来源省份新增安徽省,应用地域首次覆盖全国31个省级行政区域
2018年安徽省首次成为合同类指导性案例的来源地,故而,合同类指导性案例的来源地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及江苏省等6个省级行政区域。2018年合同类指导性案例的应用地域新增甘肃省和青海省各级法院,应用地域首次覆盖全国除港、澳、台地区以外的31个省级行政区域。合同类应用案例的地域并不仅仅局限指导性案例的来源地,广东省、四川省、河南省、山东省、辽宁省、内蒙古自治区、河北省、吉林省、重庆市、湖南省、贵州省、陕西省、湖北省、黑龙江省、江西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山西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海南省、天津市、宁夏回族自治区、云南省、甘肃省、青海省、西藏自治区等25个省级行政区域的法院,虽然没有涉及合同类指导性案例的发布,但均在审判实践中应用了合同类指导性案例。
(四)合同类指导性案例在专门法院的应用增幅明显
14例合同类指导性案例的审理法院均为普通法院,不涉及专门法院。与此不同的是,在审判实践中,应用合同类指导性案例的法院并不局限于普通法院,已经扩展到专门法院。截至2018年12月31日,来自专门法院的合同类指导性案例的应用案例有10例,相比2017年同期(2例)增加了8例,增幅明显。其中,7例为海事法院所应用,1例为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所应用,2例为铁路运输基层人民法院所应用,铁路运输基层人民法院为2018年新增的应用法院。
(五)法官主动援引比重小,但参照率较高
在1139例应用案例中,法官主动援引有237例,总体占比约为21%,比2017年同期(23%)下降2个百分点。其中予以参照的149例,参照率达到62%,比2017年同期(58%)上升了4个百分点。法官主动援引虽然所占比重不大,但是参照情况较好。当事人援引合同类指导性案例的比例最高,总体占比约为78%,以上诉人为主;非法官援引有113例,总体占比约为10%;而法官评析援引有5例,总体占比约为1%。
注释:
[1]确定性援引,是指根据裁判文书内容(包括评析)的表述,能够直接确定其援引了几号指导性案例;不确定性援引,是指根据裁判文书内容(包括评析)的表述,不能确定其是否是援引了指导性案例。
[2]明示援引,是指法官作出裁判时明确援引了指导性案例进行说理。主要包括法官主动援引和被动援引两种情形,前者是指法官主动援引指导性案例进行说理;后者是指法官被动援引指导性案例进行说理,即检察人员建议或诉讼参与人请求参照指导性案例时,法官在裁判理由中对此做出了回应。
[3]隐性援引,是指在审判过程中,检察人员建议或诉讼参与人请求法官参照指导性案例进行裁判,法官对此在裁判理由部分未明确作出回应,但是其裁判结果与指导性案例的精神是一致的情况。
[4]评析援引,是指裁判文书正文中并未提及指导性案例,但是该案例后所附的专家点评、评析、补评及典型意义等中提到指导性案例的情况。
[5]非法官援引,新增的援引类型,是指在审判过程中,非法官主动援引,法官基于案件本身情况未作出回应,且从裁判结果来看与指导性案例不具有相关性的情况。
[6]说明:应用内容中的未明确是指,在引用指导性案例时未明确说明其引用的具体内容,且根据裁判文书也不能判断其引用的内容。
[7]主动援引中的未说明是指,一审法官在审理该案件时援引了某一指导性案例,但是二审法官在终审判决中并未对此进行回应和说明。
[8]参见雷磊:《从“看得见的正义”到“说得出的正义”》,载《法学》2019年第1期,第173页。
[9]郭叶,孙妹:《指导性案例应用大数据分析——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司法应用年度报告(2016)》,载《中国应用法学》2017年第4期,第40页。
[10]参见李红梅:《“选购成衣”与“量体裁衣”:欧陆与英美司法进路之比较》,载《比较法研究》2019年第1期,第1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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